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6〕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工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州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日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工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我州食品工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全州食品工业结构,扩大产业规模,提高质量效益,推动食品工业向精深加工和特色化、产业化、集群化方向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工业增加值年增长达到20%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25亿元以上;出口创汇达5000万美元以上;整合提升茶叶、魔芋、畜产品、特色蔬菜、特色饮料(含酒类)、粮食加工(含薯类)等六大品牌系列,每一品牌系列年工业总产值达3亿元;培育10户产值过亿元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改善,食品加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努力把我州的食品工业建成省内富有特色、最具成长性和竞争力的重要支柱产业。
二、加快项目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食品加工企业策划、论证、储备和建设项目。要加大力度组织食品加工企业向上争取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改贴息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资金、扶贫开发资金、民族贸易企业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努力争取国家和省里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成长性好、符合《恩施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恩施州政发〔2005〕10号)规定要求的食品工业项目建设,纳入全州十大工业发展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三、落实支持食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创办标准化、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州内食品加工企业创办原料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一律免征增值税;对为食品加工企业原料基地供应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种苗的一律免征增值税;走村串户的商贩为食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每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税务部门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食品加工企业在州内收购农产品的允许按含税价抵扣增值税。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食品工业企业进入园区集约发展,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进入园区的食品加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首付出让金达30%后,可分期支付,各种规费按国家规定下限收取。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食品工业企业用地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新办的食品加工企业符合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条件的,在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照顾;对州内食品加工企业,凡符合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安置残疾职工或下岗职工就业、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税收政策适用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