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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凡实行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教龄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级、表彰奖励、业务培训、教研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各种待遇所需经费由所聘学校负担。民办学校校长的岗位培训、教师的专业培训以及学历提高教育要纳入本地区教师(校长)培训规划,经费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予以保障。

  对在校生规模达5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根据民办学校的申请,可以按照在校生1%的比例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选派教师要坚持本人自愿、组织批准的原则,支教时间为3年。支教期间,其个人身份待遇不变,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津补贴由民办学校发放,3年后回原单位工作或由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十、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允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民办学校的招生提供便利,不得实行地方保护。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发证名称和性质、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含糊其辞、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任的承诺。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一、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在校生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其升学、转学、休学、留级、考试、毕业、参加社会活动以及评先表优等均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十二、依法保护办学投资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财产。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扰乱学校治安秩序、破坏校舍和场地、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十三、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校长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参照国家同类公办学校任职条件聘任,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四、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对民办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冠名权限规范管理,严格把好审批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制订和完善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药品、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要针对民办学校的特点,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食品、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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