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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补助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用地和减免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校舍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民办学校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出售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及其他固定设施。

  六、民办学校可以按办学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改变和提高批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提前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在批准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要建立健全学校会计制度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标准招聘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坚持和完善收费年检年审制度,年检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鼓励并支持民办学校通过减免学费的方式,招收品学兼优的特困生。

  七、鼓励民办学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民办学校可采取向银行贷款、接受社会捐赠、实行股份制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接受的社会捐赠款应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学校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州内教育事业的捐赠,按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捐赠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八、允许民办学校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在预留发展基金并留足必需的办学经费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逐步收回投资,并按有关政策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政府给予减免的费用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赠费、赞助费等款项必须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不得作为投资者的回报。民办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首先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清偿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后偿还其他债务,仍有剩余财产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和事业单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教师和事业单位人员经招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和事业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其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由所聘学校负担,其人事档案转到同级人才交流中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工作,其人事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实际,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民办学校应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省、州、县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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