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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恩施州政发〔2006〕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州战略,促进民办教育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有利于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有利于缓解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与政府投入不足的矛盾;有利于构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创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环境。

  三、以发展非义务教育和扩充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努力提高民办教育在全州教育总量中的比重。到2010年,全州民办学前教育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提升档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和在校生规模适度提高,普通高中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重占10%以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重达到10%,每个县、市办成1至2所办学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全州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四、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各种办学形式、各种层次教育均可进行探索和尝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办学;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资源的整合,实行联合办学,但不能搞一校两制;鼓励社会力量收购、租赁闲置的教育资源办学;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来我州依法开展实质性投入的合作办学。重点鼓励支持兴办规模大、信誉好、运作规范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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