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价费字[2006]23号)
各区物价局、卫生局,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的指示精神。经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规范调整后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范围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本通知印发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在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的分院,按分院医疗机构许可证审批的级别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也应认真执行规范后的医疗项目及相关规定。严禁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突破规定价格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下浮(下浮幅度不限)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和价格。在住院部每个病区必须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供患者查询,免费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每个药品、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单位、单价、金额),二级以上医院门诊部要建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还必须提供详细的门诊费用单据(同住院收费清单的要求),供患者查询医药价格,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四、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要按规定要求统一使用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使用计算机收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