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浙交[2005]233号、浙价服[2005]185号)
各市交通局(委)、物价局:
现将
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物港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下文。
二、我省沿海港口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的收费按《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内河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的收费标准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出台后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