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完善对税收管理员岗位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强化税收过程管理,推动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是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矛盾的需要,是现阶段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然产物。
第三条 强化税收管理工作,明确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和管理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监督税收管理员依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五条 监督税收管理员依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分类管理主要工作质量标准情况。
第六条 监督税收管理员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业务监督。是指基层局各税收工作岗位、纪检监察部门,市局各业务处室,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
一、基层局其他税收工作岗位按照《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监督制约。
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综合业务科(政策法规)、执法责任制考核部门,对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税收政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质量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局各处室每半年开展对全市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