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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3.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同时,针对我省目前涉及出租汽车检测的部门较多、检测频次较多的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出租车计价器实行一年一次的检定。
  4.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征订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费用要进行清理和规范。
  5.强化监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针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公布取消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举报的乱收费问题,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全省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
  1.全面清理。各地要结合省财政、物价部门对全省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清理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2.审核处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意见,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3.监督检查。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以下查一级。要集中力量和时间,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全面检查,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检查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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