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8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我省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我省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我们了解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违规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为切实减轻我省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规范我省出租汽车收费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范围内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决定对我省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免收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工本费、客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属政府性基金)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整顿后我省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对本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各种摊派。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各项清理政策。清理整顿后,各地要将本地区保留和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项目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主要是取消各地未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同意,自行出台的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2.落实国家和我省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收费、驾协安全活动费等国家和省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