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对全省继续开展纠正在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业厅、审计厅《关于继续开展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72号)精神,经研究,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业厅、审计厅定于9月18日至22日联合对全省继续开展纠正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主要督促检查各市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业厅、审计厅《关于继续开展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72号)的有关情况,重点包括:
(一)市、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是否高度重视纠正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是否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历史上遗留的拖欠征地补偿问题是否已经全部完成了清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已经全部退回;是否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完成清欠征地补偿款的市、县和征地单位,是否制定了清欠计划或措施。
(三)当地制订的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相抵触的有关征地补偿政策文件是否已经废止或做出了修改。
(四)群众反映的涉及征地补偿问题的案件是否得到了妥善处理。
(五)当地是否制定出台了有关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或政策措施;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安置补助专项基金制度、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实名制度等制度是否已落实到位。
(六)是否加强了包括征地补偿费管理在内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督查地区及人员组成
督查工作分四个组进行,人员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业厅、审计厅派人参加,各组组长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业厅、审计厅一位厅领导担任。每组督查2个市,每市再督查1-2个县(市、区)。具体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各有关市。
第一组 组长:省国土资源厅1位厅领导
成员:国土资源厅1-2人,监察厅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