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引导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的煤矿主动退出煤炭生产领域。
(四)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继续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一律立即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2.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
4.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矿井;
5.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6.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
7.在整顿关闭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
三、鼓励政策
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在“三证”到期前半年主动申请关闭且申请时限在2007年6月30日前的,继续享受成都市给予每个矿井补助20万元的优惠政策。
在2008年6月底前,自愿关闭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不含3万吨)矿井,成都市给予每个矿井补助40万元。县(市)财政予以配套补贴。
有关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35号)精神,制定鼓励和引导小煤矿退出、转产投资非煤产业的相关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有关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攻坚战,努力实现我市逐步有序退出煤炭产业。到2007年底,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其以下矿井必须全部予以关闭。
(二)有关县(市)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制定具体措施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并坚决落实。要重点做好产煤乡镇的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