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6〕63号)
有关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1个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精神,针对成都市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瓦斯等灾害严重、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实际,现就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逐步关闭全市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其以下矿井。
二、工作重点
(一)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全部停止办理“三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年检手续。“三证”中任何一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
2007年底“三证”未到期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二)认真落实安委办〔2006〕19号文关于“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小煤矿,不得核准(审批)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未列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审批),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的要求,全市所有煤矿矿井不进行资源整合;对于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其以下的小煤矿,一律停止扩能;一律不核准(审批)新建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