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均保持不变。农民工举家外出的,其承包土地可以委托他人代耕代种,也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或宅基地的,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在签订书面协议、完善相关手续的基础上,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偿。农民工外出期间应享受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可委托其家庭成员或他人代领,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也不得分配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二十八)认真做好农民工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开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热线,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室、投诉举报信箱和劳动保障局局长网上信箱,及时受理农民工的投诉和举报。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特别是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专人负责,特事快办。简化农民工申请仲裁预交处理费的减、缓、免手续和审批程序。农民工经济特别困难可免交仲裁费预收费,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责任单位:市信访办、市劳动保障局)
(二十九)把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100%、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覆盖面达到100%列入为民办实事目标。区(市)县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力畅通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用。重视畅通女农民工及儿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渠道。市和各区(市)县工会及妇联组织均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农民工和妇女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妇联)
(三十)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含农民工)维权机制,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城际间工会维权联动协作机制的发展,充分运用维权协作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探索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延伸,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完善农村劳动力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相关工作纳入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职尽责。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我市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二)切实把做好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年度计划和各职能部门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