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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与城镇职工子女一视同仁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具有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暂住证和原籍农业户口簿的农民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子女办理接受义务教育证明和入学登记手续的,其子女均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到公办中小学就读,严禁收取借读费。在农民工子女相对集中而公办教育资源又相对不足的区域,实行由政府协议委托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任务,同时政府按协议向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和设施、设备,给予教育教研和师资培训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工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中;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和防治,要将适龄的农民工子女纳入全市计划免疫工作范围,使流动儿童都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监测和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各级爱国卫生办公室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和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安监局)
  (二十三)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保障机制。市、区(市)县、乡镇(街道),要按与户籍人口相同的财政投入水平,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切实保证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对农民工实行免费生殖健康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探索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职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有条件的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在评定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等方面应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指导社区居委会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保障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民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知农民工采取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二十六)加快推行我市一元化户籍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逐步实行我市范围内常住人口(含农民工)迁徙自由。凡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外来人员(含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我市常住户口。对农民工中荣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称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落户。将城镇安置小区、农民新村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范围,按城市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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