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后,其待遇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其未在注册地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综合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煤炭等用人单位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综合社会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十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核定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对新产生的本市户籍的失地无业农民在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九)积极引导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各区(市)县应单独制定进城务工的参合农民工医药费用报销办法,探索简便、快捷的报销方式。进城务工的参合农民工报销医药费用,不受报销时限和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需到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的限制,不得因其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而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和区(市)县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财政部门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