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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市和各区(市)县要加大在土地使用、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科技奖励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发展一批农副产品深加工大项目,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扩大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容量。要以工业集中发展区为载体,积极培育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就业成本较低、市场准入较低、就业容量较大的制鞋、家具、食品、汽摩配件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以吸纳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就业。要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尽快形成承载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积极承接海外及省外大城市、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相关产业转移,努力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地就业的空间。要针对第二、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社会需求巨大和发展前景广阔的特点,将第二、三产业作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主要途径,促进所在区(市)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农委、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
  (十五)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大土地整理工作力度,通过对项目区的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增加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就业的机会。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回就地创业和居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六、逐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

  (十六)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市)县目标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乡(镇)政府以及行业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综合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综合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未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综合社会保险费以及迟延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以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煤炭、物业、制鞋、汽修、家具等行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为重点,全面提高农民工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参保率。市建委协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的组织实施,具体操作规定另行制定。不断完善我市综合社会保险制度,按照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可转移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记录。在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前提下,实行农民工医疗门诊个人账户、生育补贴等办法,努力提高综合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从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对招用本市户籍农民工并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单位全年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4.5%。(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中小企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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