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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农民工有享受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不得受歧视。用人单位应向新招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农民工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和转岗农民工必须进行三级(入厂、入车间、入班组)安全教育,其教育培训情况须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外,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也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
  (九)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及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针对女性的特殊需求,积极落实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四、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十)建立完善平等就业制度,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现城乡平等就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乡镇,实现全市范围内用工信息和求职信息的共享,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切实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实施以农民工为对象的“春风行动”,在对农村劳动力实行《求职登记证》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民工就业信息智能(IC)卡管理体系,全面掌握农民工就业动态并使进城务工农民持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以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职业介绍、劳动用工诚信制度,规范农民工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每年开展1-2次专项劳动保障监察,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农民工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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