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将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要求其定期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商务局)
(五)巩固农民工工资清欠成果,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执法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除抓好平时日常监察检查外,每年“两节”(元旦节、春节)前,还应组织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监察检查,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要巩固农民工工资清欠成果,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对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因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而引发劳动报酬争议的,农民工的月工资标准按正常生产情况下应得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据有关规定赔偿。(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工商局)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重点抓好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煤矿、餐饮和轻工行业,以及其他非国有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2006年全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0%以上。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录用人员备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
(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本人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求农民工遵守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规范劳动合同的续签、解除和终止行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及时,未及时续签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延续;用人单位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应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身份证及其他证件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按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