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6〕19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增加转移就业和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50万人以上,劳务收入增加35亿元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0万人以上,农民工创业培训2万人以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到2008年全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加大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扩面力度,使综合保险参保覆盖范围逐年提高,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较上年递增20%、25%、30%。“十一五”期间,各区(市)县建成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使其成为本地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推广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基地。建立和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户籍、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切实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或克扣。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将农民工纳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范围。用人单位要根据工资指导线建立正常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逐步实现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