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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清楚、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有序,凡有文字、印章等信息的页面均应编有页号。

  (五)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六)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第十七条 开展行政村考核、评比等活动需要档案材料时,应通过复制等方式制作,不得随意拆卷。

  第十八条 行政村档案应设专室或专柜保管,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行政村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应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行政村有关单位、村民向当地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四、档案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时应遵循借阅利用手续。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村档案室应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围绕村中心工作和村民利用需求,开展档案利用和编研工作,定期公布档案开放目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村档案管理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行政村各级组织和村民发现档案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泄密等违法行为时,有责任上报当地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实行农村社区化管理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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