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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行政村档案按门类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包括产品档案、设备仪器档案、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村民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村民档案指行政村和上级部门针对村民,以及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

  行政村暂住人口档案按《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管理或行政村档案室代管。

  以上各类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参照《浙江省行政村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四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为: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会计材料由会计人员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

  (四)照片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由拍摄者连同底片、说明等一并归档;

  (五)村民档案材料在形成后3个月内归档;

  (六)电子、声像和实物档案等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或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第十五条 行政村各种门类档案按下列规则进行分类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或年度--问题分类,以卷为单位整理。有条件的行政村可按件整理。

  (二)会计档案按年度和形式(凭证、报表、帐簿等)分类整理。

  (三)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分类整理;科研档案按课题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一人一册,一户一盒整理(卷盒式样和规格见附件4,也可直接采用《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指定的文书卷盒)。

  (五)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六)实物档案以件为单位,按时间顺序跨年度大流水编号整理。

  (七)其他各种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理。

  第十六条 行政村各类档案整理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文件材料装订结实、整齐,无金属物。

  (二)案卷题名简明确切,能揭示卷内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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