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档[2006]50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民政局: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
浙江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2、浙江省行政村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
3、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略)
4、村民档案卷盒式样及规格(略)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民政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委会及群团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行政村档案工作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行政村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规范化管理要求和各项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