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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网站内容

  第八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应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一)国家、省、市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电子表格;
  (四)本辖区空气质量日报、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知识;
  (五)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与企业和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告、公示、政务信息;
  (六)本单位的电子投诉信箱;
  (七)其它应予公开的环境保护信息;
  第九条 网站的基本链接:
  (一)省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以图标形式建立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河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的链接,并放置“中国河北”图形标志,同时划出“设区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 链接专区;
  (二)设区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国家、省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链接,同时划出“辖区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 链接专区,保持上通下达;
  (三)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链接,方便查找。
  第十条 网站设计风格要庄重、典雅、美观、大方,体现环保部门良好形象,体现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众性。

第四章 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杜绝信息陈旧现象。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网站各栏目信息维护应按职能分工落实到所属各处(科)室,把信息更新和各单位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网站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按信息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及暂时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上网。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建立严格的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网站各栏目的审核工作一般由栏目的发布部门负责,栏目发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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