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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环办发[2005]108号)


各市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建设,推动电子政务公开,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147号)、《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200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2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是环保系统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政务信息、提供环保政务服务、接受公众监督的互联网网站。网站建设遵循的宗旨是“宣传环保、沟通公众、服务社会、高效透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门户网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成立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环保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负责省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及维护;负责对市、县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地环保门户网站建设、运行及日常维护工作。为更好发挥门户网站作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做到定岗、定责。
  第七条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22号)文件要求,各级环保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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