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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鄂教财[2004]2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的试行范围
  我省“一费制”试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按政府指定的区域和学校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的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前,经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暂按已批准的收费政策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及标准
  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指学生抄本、课堂作业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下同)。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经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市)的“一费制”试行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或经县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和计算机教学计划的“一费制”试行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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