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的通告
(长政发〔2006〕27号)
为维护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的正常秩序,打击有意拖欠、逃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行为,优化经济环境,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交通规费征稽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机动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按照《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动按时到车籍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办理交通规费注册登记,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拖欠、偷逃交通规费。
二、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和减免征条件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凡符合减免征条件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征手续的,必须照章缴纳交通规费。对没有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进行清缴。
三、建立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公安、监察、财政、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与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全力协作,形成合力,开展联动执法稽查,重点打击无牌无证的黑头车辆、假牌假证车辆以及拖欠、偷漏逃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车辆,确保国家规费应征不漏。
四、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车辆源头管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与规定办理车辆登记和交通规费缴费注册工作。车辆管理机关在核发车辆牌证或者进行车辆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发现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提供有关情况,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应当及时责成车辆所有者补缴有关交通规费。
五、对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的,检查发现地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可以责令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当场补缴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不能当场补缴的,责令限期补缴,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逾期不补缴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