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老年法律服务工作。完善市、区(县)、街(镇)和居(村)委会四级维权网络建设,使老年人能够就近、就地、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力度,制裁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区(县)老年法庭,对涉老案件应优先对待、便利诉讼、保障诉权、快审快执。
(八)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作用,为“三个文明”建设再做贡献
1、鼓励和支持离退休老同志在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社区建设、关心培养教育下一代、支援希望工程、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及社会帮教等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2、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基础上,开展自助、互助等公益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逐步完善老龄工作的管理机制、工作机制、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作用,努力构建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整体格局。
(二)按照公共财政框架建设发展需求,形成老龄事业发展的财力机制。各级财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安排老龄部门工作和活动经费;市、区(县)在发行福利和体育彩票收益中,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和个人支持老龄事业。
(三)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推进老龄事业社会化,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团和民非组织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老年产业和老年服务业。
(四)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及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条例,宣传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宣传尊老敬老的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切实加强老龄问题的对策研究和前瞻性研究,开展老龄工作的合作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