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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老龄委《南京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老龄委《南京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宁政发〔2006〕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老龄委拟定的《南京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南京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市老龄委 2006年8月)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得到加强,老龄工作有效开展;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落实,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老年医疗保健、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有了较快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为我市老龄事业的新一轮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90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4.1%,且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4.9%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10年,我市老年人口将突破100万。

  (三)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快,老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总体上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形势及老龄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老年设施相对短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未来五年,我市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增长速度快、高龄化显著、空巢化加剧、农村老龄化形势严峻等特点,老龄问题的社会压力显著加大,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必将带来深刻影响。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认真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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