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单位填写《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申请材料(附件2)一式三份,通过邮寄报送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查与决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经审核通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公告),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3、许可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换证申请,距上一次年审不超过6个月,提交最近一次年审材料;超过6个月的,按年审要求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4、许可证变更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按照换证要求提交变更申请,填报《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试行)经省环保局审批同意后,准予换发新《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