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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2006修订)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冀环控[2006]16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动作废。

  附件: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

  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28条
  二、审批范围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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