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税务登记相关信息资料的传递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电子信息,通过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联合组织研发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进行传递,实行“省级集中,专线联接,实时传递”。对在信息采集、传递、清分、处理等各环节需要人工操作的,应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纸质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应在审核(发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后,及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原则上,纸质资料的传递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传递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备案后,可适当延长。传递时双方应共同制作交接手续,并在确认无误后归档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规范、完整。
(五)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字号与盖章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字号为“鲁税X字Y号”,其中“X”为各市名称的首字或简称,用以体现纳税人所在的地级市;“Y”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应同时加盖或套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公章,实行“一证两章”。《税务登记表》可只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其他相关税务文书由受(办)理税务机关按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格式及要求加盖有关印章。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组织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部门,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共同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面要在系统内部扎扎实实地搞好宣传发动,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采取办税服务厅发布、新闻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群众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宣传,使其了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和相关规定,取得广泛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