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税务登记的联合办理
1、设立登记:实行“一家发证,双方认可”。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一份同时盖有两家税务登记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实行“一家办理,双方认可”。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家税务局申报办理。
3、停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税务登记换证:纳税人按照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4、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按照“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由发现的税务机关处理。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一方税务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的,应通知另一方税务机关,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实行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具体编码规则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登记代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5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2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8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注重交流与沟通,就税务登记代码编制问题取得共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
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由发证方税务机关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得重复收取工本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762号),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重新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分项申报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并将在得到核准后尽快下发各地执行。此前,各地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时,应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