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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业务范围包括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管纳税人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主要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等十类业务。

  对属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如:流转税中只缴纳营业税且所得税属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纳入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等等,不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该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简化税务登记业务流程,促进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利。

  (二)规范统一的原则。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及各种文书统一、规范,确保业务顺畅、责任明晰,有利于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

  (三)协作配合的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力配合,协调一致,形成部门管理合力,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四)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充分研究征管工作实际和信息系统状况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安排,边总结、边完善,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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