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的部分内容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一、设立登记(二)受理审核及证件发放1、(2)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中,添加以下三类纳税人:应办未办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但尚未按照规定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的非正常户。“一、设立登记(二)受理审核及证件发放”之“4、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纳税人的处理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纳税人的信息,国税机关应通过综合征管系统中无证照税源信息录入模块录入;地方税务局应通过综合征管系统中税务登记模块录入,并进行登记信息交换。对该部分纳税人,不打印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出售发票,但要纳入正常管理,加强监控,按规定征收税款,并督促其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确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规定,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39号 2006年8月2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现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