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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考评奖励程序:

  (一)市经委负责组织各区(县)政府、市属产业集团、开发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与市政府或市节能领导小组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各考评对象应将考核指标的完成进度,按季上报市经委,由市经委汇总报市节能领导小组审核后通报全市。

  (三)市经委于每年年底根据考评的相关规定,对各考评对象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初评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并拟定各等级的奖励名额和资金额度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表

                                 单位:万元,万吨

┌─────────────┬───────┬───────┬───────────┐
│单位名称(公章)     │       │法人代表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时间节点       │    开工    │    竣工            │
│             ├─────────┼─────────────────┤
│             │         │                 │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
│项目核准      │        │核准(备案) │             │
│(备案)单位    │        │文号     │             │
│          │        │       │             │
├──────┬───┴──────┬─┴─────┬─┴───┬─────────┤
│项目总投资 │          │其中:技术设备│     │         │
│      │          │购置费    │     │         │
├──────┴────────┬─┴───────┴─┬───┴─────────┤
│  主 要 指 标        │   项目完成前   │项目完成后        │
├───────────────┼───────────┼─────────────┤
│ 主要产品能耗水平       │           │             │
├───────────────┼───────────┼─────────────┤
│ 企业当年总耗能量       │           │             │
├───────────────┼───────────┼─────────────┤
│ 企业当年总产值       │           │             │
├───────────────┼───────────┴─────────────┤
│项目完成产生的年节      │                         │
│    能量          │                         │
├──┬────────────┴───┬─────────────────────┤
│审 │主管部门意见: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
│  │                │                     │
│核 │                │                     │
│  │                │                     │
│意 │                │                     │
│  │                │                     │
│见 │                │                     │
│  │            (公章)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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