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节能项目补助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及以下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三)项目投资总额中,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购置额专项审计报告;
(三)《南京市节能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四)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每年三月底前和九月底前,各产业集团所属单位通过产业集团审核上报;区县(开发区)所属单位通过区县(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审核上报;市直属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条 市经委汇总各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拟定节能项目补助单位及金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节能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直属单位、无主管单位和产业集团所属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和开发区所属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区县和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项目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经委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落实和管理,参与节能项目会审,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