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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5日)停止执行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6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发〔2006〕125号)精神,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后的节能项目的补助和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三条 节能项目的补助对象: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新建和改造项目;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节能效果的奖励对象:完成节能降耗指标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二章 节能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 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的5-10%予以计核,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补助重点:列入全市年度重点节能项目计划的项目,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项目。最近2年内建成项目,特别是当年竣工项目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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