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期淘汰落后的小机焦炉。对经审批建设生产的小机焦炉,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并拆除焦炉设施,恢复地貌。
3、清理违规违法生产的大机焦炉。对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建成的炭化室高度>4.3米的大机焦炉,(1)处于环境敏感区内的实施停产关闭政策;(2)处于非敏感区的,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建设并完善化产回收和污染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止生产。
4、全面核查经合法审批已投产的大机焦炉。对于经审批建成投产的,有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回收设施的,要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督促限期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没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回收设施的,或有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要限期建设或完善,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止生产。
(三)全面整顿在建项目
1、取缔违法违规在建的小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凡未经审批的,要立即停止建设;
2、对于具备完备审批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的,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的前提下可继续建设,并经有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节能等要求逐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进行整顿并限期补办各项手续。
(四)依法核查拟建项目。
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管理程序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
三、时间安排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负责对辖区内焦炭生产企业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的时间进度表,并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月底前,各市要将阶段性工作进度按时报送省环保局。2006年8月底前,各市完成登记造册和认定工作;2006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取缔和关停企业工作;2006年11月15日前,各有关企业完成限期整改要求;2006年12月20日前,各地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省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四、加强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部门要树立和强化大局意识,加强领导,把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具体行动。要密切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