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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焦炭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焦炭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环[2006]10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发改委,﹝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发改委:

  现将经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的《河北省焦炭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河北省焦炭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河北省焦炭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省钢铁业的快速发展,焦炭行业生产规模也不断扩大,由之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全省涉及焦炭行业的环境举报案件不断增加,焦炭行业成为了全省环境污染信访举报的重点行业之一。为加强焦炭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焦炭行业产业升级和焦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组织对全省焦炭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76号公告,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

  5、《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二、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彻底取缔土焦、改良焦生产,对土焦(含改良焦)生产装置一律作废毁处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保留和恢复。

  (二)全面清理整顿已投产的各类机焦生产企业。

  1、关闭违规违法生产的小机焦炉。对于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建成的炭化室高度<4.3米的小机焦炉,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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