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6年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6年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关于2006年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00六年八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21号)和《青海省政府关于
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2006年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6]68号)提出的2006年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电费、水费、通话费、汽油费、招待费和差旅费要比上午减少5%的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牢固树立节约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好表率,带头厉行节约,大力培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约和减少资源浪费变成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二、抓好企业节能降耗
为确保2006年国有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减少2%目标的实现,由省经委负责制定《青海省工业节能降耗年度实施意见》,并研究提出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自主技术开发,建立节能技术体系,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节能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节能降耗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
引导公共、商业和民用节能,由省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青海省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并根据《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进行节能检测、节能建筑认定,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对新建建筑物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节能 50%的设计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根据《青海省建筑节能五年规划》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和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要积极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参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节能65%标准的试点工作。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以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平台,抓好建设领域“四节”工作,研究推广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