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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

  (十四)优化环境,激发基层科技人员积极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完善人才政策措施,建立激励科技人员在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加速农牧业人才的培养,扩大农牧业专业人才在农村牧区劳动力中的比例。稳定和激活现有农牧业人才队伍,用足用好现有人才。大力引进高层次农牧业专业人才,弥补我省县(市)科技人才的不足。大力培养农村牧区的“乡土人才”,提高整个农牧区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落实技术入股、股权分成等分配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在科研开发、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经营等领域做出贡献,取得报酬。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基层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拓宽人才渠道,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与创业,服务社会。扩大服务领域,引导志愿者投身基层实践,提高工作能力。根据国家规定,奖励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
  (十五)加大投入,形成多元化科技投入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县 (市)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予以保证。各县(市)财政要将科技资金投入列入本级预算并保证稳定增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开辟渠道,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支持县(市)科技能力建设,特别要重视支持贫困地区县(市)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引导金融机构对各类科技型企业开展小额信贷等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县 (市)科技发展。规范县(市)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管好用好科技资金,确保科技投入安全高效。
  (十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县(市)科技工作新模式。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不断探索基层科技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各类科技资源有效整合和各类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大力推广“公司+基地+农户”、 “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服务110”等成功模式和经验。发展县域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专业技术协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科技服务组织,促进技术、人才和资金的流通。
  (十七)统筹兼备,推进县(市)科技工作健康发展。要立足于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大力促进区域协作,吸引发达地区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当地科技部门进行科技结对帮扶,推动县(市)走依靠科技进步之路,形成城乡统筹、区域互助、和谐发展的基层科技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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