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县 (市)科技服务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协调各部门的科技力量,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利益共享、形式多样的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
(十一)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普及的宏观管理,以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为龙头,加强科普示范县、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城镇科普示范社区等基地建设,形成科学普及网络。继续办好“科技活动周”,通过科技特派员、科技大篷车、科技志愿者等形式,发动科技人员深入农村、社区,开展科技普及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科学技术的实惠。
三、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政策措施
(十二)强化措施,加大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建立县(市)科技进步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结果,强化县(市)科技工作的竞争力和激励机制。落实对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科技进步考核,为科技进步提供组织保障。积极参与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对获全国先进的县(市)给予重点奖励。
(十三)健全机构,发挥县(市)科技机构综合职能作用。县(市)科技部门对科技工作负有组织、统筹和协调责任。要按照“健全机构、加强队伍、转变职能、提高能力”的要求,提高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首先是健全机构。鉴于全省县(市)科技管理机构不健全、服务能力不强的现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对人口较多、科技需求旺盛且管理任务重的地区可在省编委核定的机构个数限额内调整单设科技管理部门,也可以和科学技术协会合署,加强科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未独立设置科技管理部门的县要保证有专职科技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各县(市)都要保证科技管理部门的编制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其次是明确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其职责是,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科技支撑;加强科技管理与统筹协调,集成、整合各方科技力量和资源,推动县域科技创新及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行业科技进步;组织县域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科技奖励等,抓好科技示范和引导;充分发挥科技公共服务职能,在技术、项目和科技人才引进及科技招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抓好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别是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做好科技普及与科技培训工作,加强基层科技队伍建设。第三是加强县(市)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科技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