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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纳入全省儿童免疫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0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纳入全省儿童免疫规划的通知
(青政办[2006]10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流脑)是一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近几年我省流脑发病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流脑防治工作,达到保护易感人群,降低发病率,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目的,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3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373号),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流脑疫苗纳入全省儿童免疫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流脑疫苗接种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将流脑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的重要意义,依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印发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好流脑疫苗接种工作,并将开展工作情况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工作考核内容。为争取社会各界对流脑控制工作的支持,促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流脑疫苗的接种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对流脑疫苗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做好流脑疫苗、一次性自毁型注射器的分发工作。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卫生厅配合省政府采购办,督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并按照各州(地、市)与上年上报的使用计划,将疫苗、一次性自毁型注射器按照冷链运转周期,组织分发到各州(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州(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使用计划分发各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辖区使用计划将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将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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