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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

  “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基本建设、环保、建设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并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奖励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制定。县(市)级垃圾处理场建设按垃圾处理产业化规定给予补助。

  六、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家园清洁行动”的顺利开展,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厅、农办、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农业厅、环保局、团省委、妇联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建设厅,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其中,省建设厅、省农办负责统筹协调,确定年度治理的镇(乡)、建制村名单及整治任务,组织年度考核验收;省发改委、财政厅要统筹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省农业厅要牵头加快推进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省环保局要加强环保执法,加强农村污染的防治工作;团省委、省妇联要号召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家园清洁行动”的宣传推动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工作。

  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家园清洁行动”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省下达的治理任务,同时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各市、县“十一五”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建成县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治理任务,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备环卫作业队伍,建立乡镇垃圾清运保洁制度。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区域内“家园清洁行动”,制定实施垃圾污水治理的村规民约,配备保洁员,设置垃圾收集点,建立村庄垃圾清运保洁制度。

  七、严格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每年由设区市对列入治理名单的镇(乡)、村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省里组织抽查检查,验收合格的镇(乡)、村,由县(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镇(乡)、村要给予效能告诫,并不得参加各级文明村镇、卫生村镇、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镇的评选;未完成镇(乡)村治理任务的县(市)不得参加当年“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评选。要建立明查暗访和民意调查机制,对“家园清洁合格镇(乡)、村”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出现垃圾污染严重回潮的将黄牌警告直至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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