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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
(闽政文[2006]3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十一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工作,有效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全面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建设。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农村组织开展以农村垃圾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全面清理公路沿线、河道两侧、村道里弄的垃圾,完善村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垃圾清运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十一五”期间,每年重点抓好100个镇(乡)、1000个建制村的垃圾治理,到2010年,全省完成500个镇(乡)、5000个以上行政村垃圾治理,农村垃圾处理率达50%以上。同时积极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加强农村沟渠、水塘、沿村溪流治理,清理污泥积水,逐步实现“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美化村容村貌。

  二、以城带乡,认真编制县域垃圾处理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按照目标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并报设区市政府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要注意与“五江二溪”等重要流域垃圾治理规划相衔接,对重要流域及城镇水源保护地周边的镇(乡)、村,城市周边和沿高速公路、国道、历史文化名镇(村)、旅游景区的镇(乡)、村,应优先安排治理,并要注意垃圾治理的区域效果,采取连片、连线治理的办法整体推进。

  要有效统筹城乡各类公共环境卫生资源,积极推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县(市、区)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周边镇(乡)、村垃圾的,镇(乡)、村垃圾原则上纳入县(市、区)统筹实施治理,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覆盖面,推行城乡垃圾统一处置和区域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扩大垃圾处理场处理规模,减少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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