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推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七)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八)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十)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日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十二)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十三)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十四)未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或者书面合同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