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医疗保健服务中严禁推销相关产品行为的通知
(沪卫监察〔2006〕5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切实维护病人的利益,现重申,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严禁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推销相关产品的行为,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尊重病人的隐私,不得向外界泄露病人以及孕产妇和婴儿的个人资料,特别是严禁为达到商业营销目的而违法透露有关信息。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从事医疗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规范从事诊疗活动或咨询指导,不得受利益驱动进行有倾向性的引导或发放有关宣传资料,来推销特定的保健药品或保健用品。
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有关健康教育和宣传的活动中,不得有任何商业营销人员直接参与商品介绍,也不得有医务人员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未经单位批准,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加生产、经销单位组织的宣传、咨询活动。
四、任何以医疗保健机构名义印制的卫生宣传版面、业务公示栏目、健康教育资料、妇幼保健手册等,不得出现任何直接与商品宣传有关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
五、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涉及商业营销的途径收取回扣、提成或赞助。
根据上述要求,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立即对本单位涉及商业营销的各种不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应结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对损害病人利益,社会反应强烈的问题开展督查,对违法和违纪行为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执业医师法》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