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公告
(闽常[2006]9号)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产业,保障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体育健身、娱乐;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体育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扶持、引导、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的方针,实行行政管理与经营活动相分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产业的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办体育经营项目,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对培养优秀运动员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