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
(1990年10月4日 桂税发[1990]558号)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 [89] 国税地字第 089 号、 119 号、 140 号文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免税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就有关具体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划分问题:
1.煤炭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用地,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用地给予免税外、其余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以及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地带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4.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地,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税问题,按国家税务局 [89] 国税地字第 119 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 详见区局编印的地方税文件汇编之二 112 页 ) 和国税函发 [1990]280 号文规定办理 ( 区局编印的税务法规通报 90 年第 4 期 21 页 ) 。
三、关于城镇集贸市场用地的征免税问题:
在征税范围内的集贸市场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楼下作集贸市场、楼上作商场或房屋出租的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临时设施的圩亭 ( 砖柱瓦面 ) 或者虽属钢筋水泥结构,但没有建成房屋,只是砖柱水泥天面的集贸市场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的征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批给予缓征或分期缴纳;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税务局提出意见,上报区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