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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在推进村级“一事一议”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新途径。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循议事程序,不得突破上限标准,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所“议”之事要确实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二是充分发扬民主而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三是“议”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一事一议”在为村民办实事上有明显成效。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要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当前专项治理的重点是:以办实事、办好事的名义拉赞助搞募捐,向农民、学生收费、集资;在村村通油路、自来水等过程中不按省政府要求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向农民转嫁负担;借收取生产性和服务性费用之机搭车加码收费;通过“两田制”、频繁调整土地和多留机动地等形式向农民收取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为面向农民的固定收费项目;将“五保户”供养、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生家庭优抚等应由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由村集体和农民承担等问题。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县(市、区)要进行综合治理,限期整改。

  (四)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各级、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坚决取消面向村集体和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集资。严禁开展让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或者以检查、验收、评比等形式开展的创建活动,坚决制止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各级、各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村两级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不得要求层层配套资金,不得将负担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三、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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